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0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资[2008]04号)要求,我校将组织教师申请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请各单位务必通知每位需办证的教师,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现将认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而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在职人员。
二、请各单位下载单机录入软件(见附件),录入相关信息。并组织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通过学校“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教职工请在系统界面左侧“补充信息”栏目的“资格证书”栏目内点击“编辑”,选择是否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点击“确定”后即可完成申报工作;系统无记录显示的,请点击“增加”再填写。教师填写完毕后,请各单位人事系统管理员统一填写审核推荐结果。
请各单位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申请人员花名册(单位盖章)交人事处师资及专家服务科(行政楼351室),届时网上申请通道将关闭,过期不再补报。以便我们根据报名情况,分批安排申请人参加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教师资格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和单机录入软件导出数据的上交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19日,过时不再接收。
三、今年新进教师,已于7月份参加了新职工体检,不需再次体检,由本人将体检报告复印件交校医院加盖公章即可。
四、按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报送的材料如下: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国外学历证书,必须提供国内相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员除外);
7、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员除外);
8、《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员除外);
9、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但应交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或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复印件一式一份;
10、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应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应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11、请各单位收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备用,待批准后贴证书用;
12、四川省资格认定中心要求:申请教师资格涉及的各类证书、证明等复印件,必须由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否则不予认定。请各单位务必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要求,需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员除外),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由各学院组建的“高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负责进行并提出审查意见。(见后附川教[2004]297号文)
六、上述文件和申请表请到人事处主页下载(rsc.sc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