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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四川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川大委(2009)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确保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大学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四川大学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承担“一岗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报上级领导机关调查处理。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离任,均应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党纪政纪处分,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有关条规执行。

第七条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八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

(二)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不重视,对纪检监察部门和其它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配合的。

第九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二)在案件查处和纠风工作中干扰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班子成员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中多人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不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

(二)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四)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不检查监督,不认真纠正存在问题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理教育不严,对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规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以及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违反规定程序,不经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在选人用人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和招生、考试、人事工作、招投标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隐瞒、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用学校教学、科研等专项资金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班子集体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以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由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和如何追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学校纪委决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并报党委常委会备案;需要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进行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根据职责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校纪委、监察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或单位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校纪委、监察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和各二级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四 川 大 学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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